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 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 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1106
【实施日期】 19951106
【章名】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 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 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 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 罪并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