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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之定性

发布于:2014/10/7 18:18:06     浏览:17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
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
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51106

  【实施日期】 19951106

  【章名】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
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
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
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
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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