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01日22时30分许,被告郭涛驾驶川AY805L小型轿车沿国道317线由郫县方向朝成都市方向行驶至317县犀浦镇新建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由方文杰驾驶并搭载乘员杨德生的川MU353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川MU353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方文杰、乘员杨德生受伤,方文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起交通事故经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认定原告方文杰驾驶川MU353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款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郭涛驾驶川AY805L号小型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到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此案经起诉后,目前法院已判决,原告所能得到的赔偿除去给伤者的赔偿后只有10万左右,是比较少的,因为原告是主要责任,也没有购买商业险。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