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原、被告通过结账清算的方式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8700元,原告多次摧要,但被告确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被告于2008年10月13日委托宜昌市宏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北岸互通改建工程项目部支付款项给原告,但宜昌路桥公司依然没有付款给原告。本案经起诉后,法院已判决,但款项还没有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