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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发布于:2015/4/30 16:21:35     浏览:1160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

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

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

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

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

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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