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 年3月22日,张某某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胜县中医院沿建设北路往武胜县中学校行驶,当车行致武胜县建设南路下东街岔道路口时,将正在从右至左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唐某某撞到,造成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经起诉后保险公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了32万,余下近40万的赔偿费由张某某支付。生命可贵,驾驶需谨慎。
案情分析:
生命可贵,驾驶需谨慎。
审判结果:
经起诉后保险公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了32万,余下近40万的赔偿费由张某某支付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