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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条文说明

发布于:2018/5/16 10:15:13     浏览:2837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全国许多精神专科医院得到新建、扩建或者改造,设备得到了补充和更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也制约了精神卫生事业更好地发展。因此,制定本建设标准对于提升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近400所精神专科医院,并对比分析了国外部分精神专科医院的数据,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大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暂时达不到标准的,今后可逐步达到。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精神专科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加之服务对象特殊,治疗周期长,因此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建设中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地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及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避免出现一个地区有多家医院,而其他地区却没有的情况出现,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精神专科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精神专科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遵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精神专科医院划分为199床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建设规模。精神专科医院收治的病人特殊,住院周期长、护理工作量大,且医院需要相当数量的康复设施,如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难以管理、环境质量难以达到要求、综合效益降低等问题,因此不鼓励建设500床以上的精神专科医院。

第十条根据精神专科医院所需要承担的临床医疗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部分组成。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即可投人使用。承担预防保健、教学及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包含相应设施。

工作、娱乐等康复治疗是精神专科医院最重要的治疗手段之一,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整体水平,突出专业特点,本建设标准在项目构成中单独列出了康复治疗用房,希望加强和规范此类用房建设。

第十一条由于精神专科医院的规模普遍不大,如果将医院办成小而全的机构,附属设施全部独立设置,势必增加建设和管理、运行成本。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医院附属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尽可能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康复治疗、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八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因此本条中的建筑面积指标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了对比研究确定的。

1.根据我国精神专科医院功能需求、临床医学发展趋势等,按不同床位规模编制合理的建筑方案,从而确定不同规模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详见附表1。

附表1精神专科医院方案设计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规模

70

150

200

300

500

面积

58.26

58.40

60.71

60.56

62.45

2.对比医院现状调查情况,对测算指标进行验证、调整。

2006年,编制组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400所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调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30m2~60m2,详见附表2。

附表2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m2/床)

规模

?0床以下

70床~199

200床~499

500床及以上

合计

面积

60.28.

52.42

51.17

30.03

45.40

从调查结果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低,客观反映了我国精神专科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编制组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大部分精神专科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很差,很多都是几十人一间的大病房,门诊医技、康复治疗等用房也严重不足,还有部分用房为危房。因此在多次研究、讨论过程中,各方面专家均认为现有房屋设施条件严重滞后于业务工作需要,制约了我国精神专科的发展,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匹配,现状调查数据对新时期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不具备指导意义,不宜作为标准的编制依据。

调研过程中,编制组也发现我国精神医学专科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中,无论是临床诊断治疗还是教学科研工作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急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当扩大规模。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精神医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医学、建筑、经济、管理等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在参照国外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方案设计的面积作为标准的指标,为保证指标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编制组组织国内专家对各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论证,最终根据设计方案确定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58m2~62m2。

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床位数的增加,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呈现减少的趋势。但在各次讨论会议中,精神医学专家认为规模越大的精神专科医院功能越完善,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越多,其所需的建筑面积应多于规模小的医院,现有医院受制于资金等方面的因素,建筑规模过小,大量建筑超负荷使用,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方案设计也验证了上述意见,因此本建设标准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

第十三条本条确定了八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精神专科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精神专科医院一般会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工作,考虑其工作特点,其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第十五条考虑到精神专科医院实际医学科研能力,本建设标准规定有科研人员编制的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可以设置科研用房。具体面积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调研发现,精神专科医院床位数与承担学生教学任务的比例平均为1:5左右,即每张床可以承担5个学生的教学任务。考虑到医院教学用房的共性,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精神专科医院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不是精神专科医院必配的设备,因此这些设备用房未包含在八项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如需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院建设停车设施也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根据当地规定,增加停车场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需要建设人防设施的精神专科医院,应尽量将人防与停车设施共建,确保平战结合,节约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重要的影响,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既要考虑患者特点和医疗工作特点,也要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和医院特殊工作特点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规划建设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建设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适应医院事业发展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以全面贯彻,不可偏废。'

第二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工作特点要求要有较大的用地规模,只有有了用地规模的保证,才能实现较低的建筑密度、良好的朝向、较大的建筑间距、顺畅的自然通风和较高的绿化率,才能为患者创造良好的治疗、康复环境。根据2006年全国调查情况来看,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19.86m2,详见附表3。

附表3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m2/床)

规模

70床以下

70床~199

200床~499

500床以上(含500床)

合计

面积

127.83

235.32

132.00

69.76

119.86

上述数据显示尽管精神专科医院现有房屋设施条件很差,但总体用地条件还是较好的,与精神卫生医疗工作特点是适应的。从总体看,级别越高、床位规模越大的医院用地指标越小,体现出大、中城市用地紧张的客观情况。因此考虑到实际现状和方案设计情况,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容积率确定为0.5~0.8。

第二十三条精神专科医院临床治疗的特点决定了医院应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室外空间环境,绿化率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目前各地均已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应遵照执行。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适用、安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是我国的基本建设方针,也是建筑标准的总控制原则。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标准应与财力、物力、功能等统一,坚决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形式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建筑节能是国家的基本发展战略,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巳成为城市及单体建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加之精神专科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因此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中要求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保障残疾患者及其他到医院来的残疾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由于精神专科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从医院的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应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疏散和救援方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精神疾病患者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本身应尽量减少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精神专科医院应采用多层建筑。同时对于结构主体安全及使用的灵活性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便于今后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条精神疾病患者存在自律性差以及肇事、肇祸的可能性,因此作为其在发病期间的居留场所,精神专科医院必须具备足够的安全性。本条强调建设中应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供应的方法,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由于医院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需大规模拆装,十分不便,适当加大下水管口径,采取有效的防堵塞措施并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与今后的扩容改造。

不少精神专科医院室外管沟低矮狭窄,且没有防水措施,沟内积7JC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因此本条强调了管道沟建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人,并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二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实行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的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

鉴于精神专科医院工作的特殊性,还宜考虑设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第三十三条持续稳定、水质合格的供水也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的必备条件,在项目建设前期应尽早落实。

第三十四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院对信息系统、通信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本条明确了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关于精神专科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醒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有需要的,尚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

第三十六条本条是关于精神专科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集中供应或就地供应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很重要的配套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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