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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发布于:2018/9/16 10:03:46     浏览:1510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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