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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天地公司诉陈润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8/12/13 15:59:36     浏览:2221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303民初220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禹麒,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6日,住北川县,公司员工。
被告:陈润芝,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8日,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芝,执行董事。
被告:白素英,女,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1日,住南充市嘉陵区。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光超,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8日,住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润芝、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刚律师、李禹麒、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润芝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曾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前者通过后者搭建的网络平台实现借款需求。通过该网络平台,原告与被告陈润芝、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J000017021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借给陈润芝180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利息4.25%,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白素英也为陈润芝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嗣后原告向陈润芝支付了借款,但陈润芝至今未归还借款,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亦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故来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陈润芝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76500元,支付违约金18000元,支付迟延履行金6120元;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润芝、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辩称借款属实,担保属实,但原告存心做局诈骗:当初陈润芝出面借款用于买车,并根据原告要求将所买车辆登记在原告控制的公司名下。陈润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不顾陈润芝延期还款请求,强行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将陈润芝出资购买的车辆私自低价出卖,致使陈润芝损失惨重,象陈润芝这样的被原告侵害的人不少,己方请求追究原告的侵权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润芝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前者通过后者搭建的网络平台实现借款需求。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先后为陈润芝向原告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原告与被告陈润芝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编号J000017021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借给陈润芝180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利息4.25%。原告当日通过第三方向陈润芝支付了借款,但陈润芝逾期未归还借款,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上列事实,有《个人借款服务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等在卷为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存心做局诈骗一节,法庭十分重视,庭审后多次电话联系陈润芝,建议其到庭作进一步陈述并提交证据,陈润芝未到庭,故本院对该节陈述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借贷关系明晰,被告陈润芝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属实。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考虑到约定借款利率为4.25%/180天,目前经济下行等,本院酌定按月1%合并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其余不予支持,该利息及违约金自2016年4月23日起算。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存心做局诈骗一节,如确有证据,被告可另案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润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该利息和违约金合并按月1%自2016年4月23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被告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就上条判决内容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9元,由被告陈润芝、南充超旗车业运输有限公司、白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爱民
审 判 员  何宏伟
人民陪审员  屈天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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