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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发布于:2019/3/11 15:14:22     浏览:1239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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