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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鉴定”是与非

发布于:2020/4/18 9:04:32     浏览:1377

三期鉴定”有利谁?

 

 案情简介2015年32日,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田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张某无责,田某全责。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2天。诊断为: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2015125日,经张某申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程度及“三期”作出评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某伤残程度构成七级。2、休息期限:21-22周;营养期限:8-9周;护理期限:8-9周。201616日,因无法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被告田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至法院开庭时,张某仍然借助拐杖才能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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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误工费用、护理费用和营养费产生争议。张某认为,误工费应计算至自己恢复劳动能力时止,预计为一年半,护理费和营养费均应计算至定残之日。田某与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时间来计算。其实,本案出现一个对张某非常不利的情况: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时间远远少于其实际恢复劳动能力的时间。人们不禁要问:1、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必须经过司法鉴定?2、什么情况下进行鉴定才对申请人有利?

 

 律师分析

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人身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误工时间一般是由实施救治行为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不需要由鉴定机构鉴定。对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是否必须由鉴定机构鉴定,法律没有作明确的硬性规定,但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可以推断得出,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同样无须鉴定。也就是说,三期鉴定并非进行赔偿调解或诉讼的必经程序。实践中,为什么大多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当事人都会申请三期鉴定呢?因为针对“三期”问题,往往是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基本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确定受害人三期期限。但是,在作三期鉴定时,很多伤者会存在一个明显的误区:通过鉴定机构确定的三期的起算时间是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实际上,无论是否选择做三期鉴定,三期的起算时间均是受伤之日因此,申请三期鉴定并非一定对当事人有利。鉴定机构确定的三期时间很有可能会少于伤者实际恢复的时间,导致其获得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比实际应得的赔偿费用低得多。例如本案,原告如果不做三期鉴定,仅仅是误工费一项,即便按照只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2015年125日,为243天,经过三期鉴定后,原告的误工时间少了近100天,损失误工费上万余元。如果考虑到原告开庭时尚不能正常行走,未恢复劳动能力的实际特殊情形,在不做三期鉴定的情况下,原告的误工期限认定应该会更长,得到的误工费会更多。此类情形,原告不仅白白花费了一笔鉴定费用,鉴定结果反而成为限制原告进行三期赔偿费用计算的障碍。因此,伤情越重,恢复时间越长的伤者,进行三期鉴定,往往会出现上述不利情形。故是否选择进行三期鉴定,不仅要考虑计算三期赔偿费用的便利性,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三期鉴定对伤者是否有利,是否能够为伤者争取更多的经济赔偿。

 

3 律师建议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来源:三合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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