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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手术资质致患者死亡,法院判医院承担全责

发布于:2020/5/26 15:06:47     浏览:1125


没有手术资质致患者死亡 法院判医院承担全责赔85.6万元

 

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人民医院)是家二级医院,不具备开展“腹腔镜下全膀胱切除术”等这类复杂手术的资质,却违规为55岁的患者实施该手术,导致患者术中、术后大出血不治身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处该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6900元。

2018年8月16日,患者阳女士因无痛性血尿,到两江新区人民医院求治。医生诊断阳女士罹患的是膀胱癌,准备实施“腹腔镜微创手术”,将阳女士的膀胱全部切除,然后截取其身上的回肠代替膀胱,并对尿流进行改道。

主刀医生告诉阳女士家属,这种手术已有上百年历史,技术非常成熟,恢复快,出血少,而且还从大医院聘请知名专家参与手术。

同年8月29日10:30,阳女士被推进手术室,直到19:00手术才结束,随即被推进重症监护室。8月30日凌晨4:30,阳女士出现大出血,病情危急,但一直拖到19:00才通过手术止血治疗,8月31日凌晨2:00手术结束,被重新送入重症监护室。9月1日11:50,阳女士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阳女士家属事后得知,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并不具备开展“腹腔镜微创手术”的资质。该手术按分级管理规范,属“内镜四级手术”,卫生部《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实施该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医院,且要有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医院累计完成的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能少于800例。而医师必须经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累计参与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

阳女士家属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最近两年才升级为二级医院,并不具备实施腹腔镜下的四级泌尿外科手术资质。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主刀医师余某某没有取得内镜四级泌尿外科手术的培训合格证书。手术例数肯定达不到相关标准,且阳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在不具备手术资质及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诱导患者在该院实施手术,把患者当试验品。另外,误诊病情,肿瘤分级错误,手术切除范围错误,也是导致阳女士死亡的原因。

2019年3月15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在治疗阳女士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了鉴定,认定医院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对手术实施方式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手术中渗血较多情况,除予以双极电凝止血外,未查见其他控制出血措施;术后患者失血性休克的速度和失血量,难以用“彻底止血”“控制出血完美操作”等手术记录进行解释,不排除医院(抢救)时间上的延迟和处置欠果敢,增加了救治难度。

该鉴定报告认定,这种手术的操作范围大,剥离面广,手术创面渗血并发症风险无法完全避免,大量血液制品的输入及再次探查止血,仍不能维持生命体征平稳,死亡存在难以避免的一面。

因此建议以两江新区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手术并发症风险,系导致阳女士死亡的同等原因认定为宜。鉴定机构同时明确医院请会诊及外聘专家实施手术属于医疗行政管理,不属于本次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

阳女士家属则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均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应当承担全部的医疗过错及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8月29日,阳女士家属将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5138元。

同年10月30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辩称,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应按同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鉴定机构已认定该手术存在并发症风险,阳女士罹患的是浸润性膀胱癌,治疗风险巨大。医院对阳女士实施手术,是有利于患者的治病救人行为,而非普通的侵权行为。

针对手术资质问题,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辩称,医院是创三甲单位,并按三级医院标准进行管理,具备实施本次手术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作为一家二级医院,对阳女士实施四级手术,违反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明显具有过错。因此,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的过错,是造成其死亡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阳女士之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56900元,医院此前垫付了丧葬费1586元,扣除之后,法院一审判处两江新区人民医院还应赔偿阳女士家属855314元。

两江新区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是阳女士家属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由于医院不具备难度极高的四级泌尿外科腔镜手术资质,极有可能存在操作不熟练,解剖结构不清、而重伤手术创面,以至于正常情况下术中出血量200ml左右的腔镜手术,在本案术中出血量却超过2000ml,术中术后大量出血,应该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医院无相应手术资质和条件时,禁止实施此类手术的规定是明确的。此处禁止性规定并非只是行政管理,而是保障医疗质量,手术安全的硬性规定,与手术质量、手术成败息息相关。只有在医院具备手术资质,手术固有的一些风险才应该由患方承担。患者的膀胱癌非常局限,且属于早期,可以选择部分切除,即便全部切除,对患者来说也只是失去一个器官而已,一般不存在术中、术后大出血死亡的风险。而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患者都有权选择、有权获得有相应手术资质的医院的治疗。无手术资质实施手术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就是严重的医疗过错。也难以排除不是因为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的死亡。故应当由医院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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