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刚律师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南充医疗事故律师,广安医疗律师,四川医疗纠纷律师,重庆医疗赔偿律师,南充交通事故律师,南充婚姻律师,南充合同律师,南充工伤律师,南充医疗律师网,遂宁医疗律师,达州医疗律师,合川医疗律师,巴中医疗律师
咨询热线:13696001800
新闻动态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大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32岁女子隆胸死亡续:将移交公安刑事立案

发布于:2020/7/18 10:00:35     浏览:1258

大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32岁女子隆胸死亡续:将移交公安刑事立案

 

 

去年7月,来自辽宁省大连市32岁的女子王女士,在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接受隆胸手术时心脏呼吸骤停身亡,事件曾引发广泛关注。
一年后,2020年7月15日,记者从王女士丈夫刘先生处获悉,近日家属已获得官方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院方手术中主治医师多次离岗,参与手术的医生助理无资质,医院隐瞒事发等行为,确认该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刘先生提供的盖章医疗事故鉴定书显示,该鉴定由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共由7名医疗和法律专家,依据大连市中山卫健局行政部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书、患者病案、法医鉴定书等得出结论。
该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在该医疗事故中,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麻醉医生仅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医方聘用仅有初级职称的麻醉医生独立开展全麻手术,并允许其同时管理两台全麻手术,违反“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麻醉科医生才能独立实施麻醉,不具备独立从事临床麻醉工作资质的医生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相应工作”的规定。
此外,鉴定书也认定,医方还存在管理不规范,在该患者手术期间,手术医生离岗、麻醉医生及手术护士多次往返手术室,且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不真实等行为。最终,该鉴定书认定医方违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该承担完全责任。

据此前报道,2019年7月5日上午11时许,来自辽宁省大连市女子王女士,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位于该市中山区的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接受隆胸手术,然而,手术途中出现意外,王女士心脏呼吸骤停,随后她被转院至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医院走廊的监控视频显示13时02分,为王女士手术的医生离开手术室,在14时56分返回。而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的病历显示,王女士呼吸心跳骤停的时间是14时57分。

据王女士朋友称,当时她曾询问美容医院方情况,只被告知王女士出现“药物过敏”,对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在当日下午3时许才突然告知,王女士已经被转院。随后,大连市卫健委、中山区卫健局成立调查组对事件展开调查。
此后,有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关鉴定。
2019年8月,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死者双肺组织小血管内见有脂肪栓子,因双胸壁手术创面较大,乳房含有丰富的脂肪组织,在加压条件下,具备脂肪入血形成肺脂肪栓塞的条件。鉴定意见显示,根据尸检所见以及相关鉴定材料,王丽符合因双肺脂肪栓塞伴过敏反应,继发DIC而死亡。
2019年12月,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王丽死亡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本例死亡以麻醉药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根据复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未检见各器官存在可以说明死因的原发性疾病及过敏反应的病理形态学改变,也未检见可以说明死因的肺脂肪栓塞的病理形态学改变。”

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载明,虽然王丽死亡后3个月有余,且已经过尸体解剖,仍能见处一定量的利多卡因、罗哌卡因。
鉴定意见显示:本例王丽死亡符合手术过程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作用所致。本例死亡以利多卡因、罗哌卡因中毒所致的可能性大。
随后,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王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向记者表示,这一年来,大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一直在试图推卸责任,“这一路走来的维权路太不容易。”刘先生说,他不会接受院方任何赔偿,只求一个交代,接下来他将医疗鉴定书移交公安,并计划走司法程序对院方提起诉讼。

 

来源:封面新闻

 

 

 

 

 

友情链接
返回首页 | 律师介绍 | 咨询留言 | 行业新闻
陈刚律师网,南充医疗律师网版权所有 执业证号:15113200910630757 陈刚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696001800  蜀ICP备14022046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2020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