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了不良后果。因此,过失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由于未能认真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造成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意外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的共同点是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出现都没有预见,但前者是不能预见或难以预见,而后者是应当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