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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承担能否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发布于:2021/9/3 20:54:59     浏览:621

诉讼费用承担能否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作者:王维  发布时间:2013-06-05 10:41:05 打印 字号: 大 中 

  实践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一般都会把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有些法院甚至会要求当事人明确的将诉讼费的承担作为请求提出。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费用承担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请提出,因为诉讼费承担与当事人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诉请提出,因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可见其不是诉讼请求的范围。

 

  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诉讼是为了了解当事人实体方面权利的争议,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单独的诉讼权利,若把诉讼费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人民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且诉讼请求都是有相对应的诉讼标的,都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权利而提起的,诉讼费用则是民事诉讼原告或上诉人为进行诉讼向法院预交纳的法定费用,属国家规费性质,体现的也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上的关系,不属民事法律关系,不是诉讼标的,也就不能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

 

  2、按照诉讼收费原则,诉讼费用负担是与诉讼后果是相联系的,诉讼费用的最后负担并不是应当事人的请求,而是根据“败诉者负担”的原则依职权作出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实行的是“败诉者负担”的原则,法院依职权审查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胜败诉比例后决定分担诉讼费用。

 

  3、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若原告或上诉人未提出诉讼费用的负担之诉请,法院就可以不作出相应的裁判,但实际做法并非如此,法院对诉讼费的分担是一定会作出相应规定。同时从法院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会列明一二三等来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诉请,但无论当事人有没有把诉讼费的承担作为单独的一项诉请提出,法院都不会将其在一二三等中予以支持或驳回,定会另段予以具体的分担给当事人,即表明诉讼费用承担不是一项诉请。

 

  综上,诉讼费用的承担是一项民事权利,请求与否全在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请求,法院也应依法判决。若当事人将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请提出,只能视为其对法院工作的提醒和暗示,不能起到法律上分配诉讼费用承担的依据,当然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作者单位: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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