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刚律师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南充医疗事故律师,广安医疗律师,四川医疗纠纷律师,重庆医疗赔偿律师,南充交通事故律师,南充婚姻律师,南充合同律师,南充工伤律师,南充医疗律师网,遂宁医疗律师,达州医疗律师,合川医疗律师,巴中医疗律师
咨询热线:13696001800
新闻动态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2022

发布于:2022/4/21 16:02:46     浏览:508

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2022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4月20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倾倒废酸意外死亡受害人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大学生运动中猝死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换页进行文书鉴定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纠纷涉录音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等4篇案例,作为指导规范全国司法鉴定工作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生态环保、生命健康、合同内容、视听资料等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办案机关的专业要求和实现科学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专业特色,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典型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连续开展血液酒精检测鉴定专项检查、警示教育活动、清理整顿、“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全面评查等措施不断织严织密监管网络,综合运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文书质量评查、标准化等多种手段持之以恒加强质量监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

倾倒废酸意外死亡受害人

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情简介】

  吕某,男,32岁,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吕某在将酸洗池内13吨左右的废酸倾倒在某公路辅道下水道内时发生意外死亡。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9-1996、GA/T 147-1996、GA/T 167-1997、GA/T 148-1996,对吕某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  2、尸表情况  尸长176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于体表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头顶部发长6cm,发色黑。双眼睑、球结膜未见出血点,睑结膜轻度充血,角膜高度混浊,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右眉弓上方见1.3cm×0.8cm皮肤擦伤,右颞部及右颧部见4.6cm×2.8cm皮肤擦伤,左颧部见4cm×4cm皮肤擦伤,颏部在7.5cm×5.5cm范围内见多处片状皮肤擦伤,口唇黏膜发绀,双手指甲床发绀,四肢散在皮肤擦伤。  3、尸体剖验  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未见出血,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均未见出血。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黏膜充血,梨状窝边缘钝圆,轻度水肿,气管及支气管腔内见少量红色泡沫样液体。胸、腹壁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出血,胸骨及双侧肋骨未见骨折,双侧胸腔及腹腔未见异常积液。主要器官检验如下:  脑膜血管淤血,脑回增宽、脑沟变浅,脑室质未见挫伤、出血。心包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心肌未见梗死,冠状动脉未见异常。两肺膨隆、淤血及气肿状,可见肋骨压迹。肝表面光滑、暗红色,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脾表面呈暗红色,切面淤血状。双肾被膜易剥离,表面呈暗红色,切面淤血状,肾盂未见异常。肾上腺表、切面均未见异常。胰表、切面均未见挫伤、出血及坏死改变。胃内容物约600mL,为灰褐色糊状食糜,可见西红柿、菜叶及金针菇等。  4、组织病理检查  脑:神经元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脑实质内未见挫伤、出血,间质血管淤血。心:心内、外膜未见异常,心肌排列整齐,间质小血管淤血,冠状动脉未见异常。肺:部分肺泡腔扩张、融合,肺泡腔内见大量嗜伊红染色水肿液伴漏出性出血,间质血管淤血,部分支气管腔内见脱落上皮细胞、粘液及水肿液。肝:肝小叶结构尚清,部分肝细胞胞浆内见小空泡,肝窦淤血。脾:红髓淤血,中央动脉管壁未见异常改变。肾:肾小球毛细血管襻淤血,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间质血管淤血。肾上腺:部分皮质细胞脱脂变,髓质血管淤血。胰腺:呈自溶改变,间质血管淤血改变。胃、肠:黏膜自溶,肌层及浆膜未见异常。喉头:局部黏膜固有层疏松,间质小血管淤血。  5、毒物检验  死者血液中检出硫离子,质量浓度为1.75μg/mL。死者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

【分析说明】

  尸体检验发现,死者肺高度淤血、水肿伴漏出性出血,灶性肺气肿,喉头黏膜充血、轻度水肿,多器官淤血、脑水肿,唇黏膜发绀,双手指甲床发绀。上述改变具有中毒死亡的一般尸体征象。经毒物检验,死者心血中硫离子的质量浓度为1.75μg/mL,已超过正常人体内硫离子浓度。根据文献报道数据,血液中硫离子浓度是推断硫化氢中毒的最可靠指标,吸入硫化氢中毒死亡者血液中硫离子质量浓度范围为0.11~31.84μg/mL。结合案情及送检材料反映的现场及死者死亡情况,综合考虑吕某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本例死者面部及四肢散在皮肤青紫、擦伤,其损伤较轻,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以及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征象;组织病理学未检见致死性疾病;经毒物检验,死者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可排除上述原因致死。  综上所述,吕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

【鉴定意见】

  吕某系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案例二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大学生运动中猝死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案情简介】

  据送检资料记载,2020年1月4日,被鉴定人李某某跑步运动过程中突然倒地,后至某某市中医院经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月4日18:11死亡。  为明确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当地法院委托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20年1月4日18:12,某某市中医院门诊病历  主诉:突发意识丧失10分钟余。抢救记录:患者17:05由120送至我院急诊,来时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无反应,颈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直径5.0mm,对光反射消失,四肢湿冷,立即行CPR……,至18:11分,患者心率仍呈一条直线,宣布死亡。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按照《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  2.尸表检验  青少年男性尸体;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尸长181.0cm,顶部发长6.5cm,黑发;双侧睑、球结膜苍白,瞳孔不可透视,角膜高度混浊;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口唇轻度皮革样化,口腔粘膜略苍白,牙齿无新鲜松动、脱落;颈项部未见异常;右肘部正中处见2.0cm×1.5cm皮下出血,左手背侧见4.0cm×1.0cm、3.0cm×1.0cm皮下出血,右手背侧见4.0cm×1.0cm皮下出血,左手指甲青紫,右手指甲苍白;腹部尸绿形成。  3.解剖检验  按解剖常规剖开颈、胸腔、腹腔、盆腔及颅腔。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未见明显异常。胸骨及肋骨未及骨折;胸腹腔诸脏器位置正常,左侧胸腔见250ml、右侧见250ml淡红色积液,左侧腹腔见50ml、右侧见100ml淡红色积液;气管内见少量黑褐色食物残渣及多量泡沫。双肺表面及叶间裂见较多出血点,双肺气胸实验阴性。双肺主支气管及叶支气管内见大量灰黑色食物残渣填充,左肺重545g,大小为19.0cm×12.0cm×8.0cm,右肺重660g,大小为19.0cm×13.0cm×8.0cm。心包腔内见少量淡红色积液约5.0ml,心脏重330g,心脏外膜表面可见较多脂肪组织,沿血流方向剪开心脏,可见冠状动脉起源及走行异常,左、右冠状动脉均起源于主动脉右窦,左、右冠状动脉开口直径均为0.2cm,并高出于右冠状动脉半月瓣边缘0.8cm,随后左冠状动脉主干垂直向左走行于主动脉与肺动脉之间,距左冠状动脉开口1.2cm处可见管腔狭窄Ⅲ级,并于室间隔表面分为左前降支及左旋支。左室侧壁厚1.2cm,室间隔厚1.2cm,右室侧壁厚0.5cm,三尖瓣周径8.0cm,肺动脉瓣周径6.0cm,二尖瓣周径6.5cm,主动脉瓣周径6.0cm,左室后壁见6.0cm×4.0cm灰白区域。胃内见200ml黑褐色食物残渣,其间见金针菇等成型物;肝脏重1180g,大小为25.0cm×17.0cm×6.0cm;脾重210g,大小11cm×6cm×5cm;左肾重150g,大小为11.0cm×5.5cm×4.5cm;右肾重140g,大小为9.0cm×6.0cm×4.5cm;胰腺重130g,大小15.0cm×4.0cm×4.0cm,各切面未见出血。头皮下未见明显异常,颅骨无骨折,硬脑膜未见破损,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挫伤出血,侧脑室未检见出血,全脑重1390g,脑质地软,各切面未见出血。  4.组织病理学检验  心脏:左冠状动脉主干局部管腔狭窄Ⅲ级,管壁厚薄不均,局部中膜可见弹性纤维及平滑肌细胞大量增生,其余各分支未见明显异常;心肌间质散在纤维化,水肿明显,乳头肌局部可见片状心肌细胞纤维化;局部心肌浅层可见脂肪浸润,部分心肌细胞萎缩;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变,局部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  肺脏:部分大气道及细小支气管内可见大量异物填充,其间可见较多植物细胞成分;肺泡间隔及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局部肺泡间隔断裂,肺泡腔融合;部分肺泡腔内见均质粉染的水肿液;散在灶性肺出血。  脑:脑实质及蛛网膜下腔内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大,神经元周围间隙增大,可见较多嗜神经现象,未见挫伤、出血。  肾:肾小球毛细血管和肾间质毛细血管扩张、淤血,近曲小管上皮自溶。  肝脏:部分肝细胞水肿,间质血管扩张、淤血。  脾脏:脾窦扩张、淤血,自溶。  胰腺:自溶。

【分析说明】

  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检见心脏外膜表面可见较多脂肪组织,冠状动脉起源及走行异常,左、右冠状动脉均起源于主动脉右窦,左、右冠状动脉开口直径均为0.2cm,并高出于右冠状动脉半月瓣边缘0.8cm,随后左冠状动脉主干垂直向左走行于主动脉与肺动脉之间,距左冠状动脉开口1.2cm处可见管腔狭窄Ⅲ级,并于室间隔表面分为左前降支及左旋支。根据组织病理学检验,检见左冠状动脉主干局部管腔狭窄Ⅲ级,管壁厚薄不均,局部中膜可见弹性纤维及平滑肌细胞大量增生,其余各分支未见明显异常;心肌间质散在纤维化,水肿明显,乳头肌局部可见片状心肌细胞纤维化;局部心肌浅层可见脂肪浸润,部分心肌细胞萎缩;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变,局部心肌纤维断裂等,分析认为,上述符合冠状动脉畸形、狭窄致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表现。  根据尸体解剖学检验,检见双肺主支气管及叶支气管内见大量灰黑色食物残渣填充,双肺表面及叶间裂见较多出血点,根据组织病理学检验,检见部分大气道及细小支气管内可见大量异物填充,其间可见较多植物细胞成分,肺气肿,肺淤血,灶性肺出血等,上述符合异物吸入表现,根据资料记载,内源性异物吸入多见于麻醉、醉酒或意识昏迷者,将呕吐物或返流的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过程中致异物吸入。  综上所述,结合现有送检资料,被鉴定人李某某死亡过程迅速,符合冠状动脉畸形、狭窄致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剧烈运动为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的诱发因素。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畸形、狭窄致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附件:法医病理大体及组织学图片
案例三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换页印刷进行文书鉴定案

【案情简介】

  劳动者孙某与就职的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经济赔偿。一审过程中,公司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两页的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孙某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非正式劳动合同,请求对该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是否同一时间连续打印形成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本院对上述合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劳动合同的第1页与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第一页和第二页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但劳动者孙某认可该合同第二页落款是其本人签字,且签字页的合同条款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确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孙某的二倍工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劳动者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因前后页形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应就存在该瑕疵的合理性进行举证,且该合同前后内容逻辑上没有衔接的地方,与日常行文规范不符,公司方应当就案涉劳动合同与其公司内部其他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一致或者类似的情况进一步举证,但公司方并未就此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11-2015《打印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物理检验规范》和SF/Z JD0201012-2015《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DV4体视显微镜、Axio Imager Vario材料显微镜和VSC6000/HS文检仪等仪器进行检验。

【分析说明】

  经检验,检材为A4规格的打印形式文件,左侧上边缘有订书针装订痕迹。检材第1页、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系静电印刷方式制作形成,第2页落款处劳动者签名及日期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  检验发现:检材第1页与第2页纸张的色泽和光谱特性不同,左上角的装订孔痕迹不一致。检材第1页与第2页上打印体内容的页眉、页边距等排版格式不同,两页上打印体字迹的笔画形态、墨迹分布特征不同,周期性印刷痕迹不同。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第1页与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鉴定意见】

  检材《劳动合同》第1页与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案例四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纠纷录音证据语音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案情简介】

  委托人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办理“原告鄂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调查活动涉及到视听资料领域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决定并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中注明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  序列号为“ebe5a6c”、型号为“T&F-96”的8GB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一个,下称“送检录音笔”。送检录音笔“rootRECORDVOICE”目录下保存的文件名为“2016-02-09-22-30-01.WAV”的音频文件(MD5:fb276a754bbb17efd030cbbd8b634a3f),下称“检材音频”。  二、样本:  保存于送检录音笔之中,与检材音频同目录下的音频文件三段,具体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音频文件信息简表  三、鉴定过程:本案鉴定人依据录音设备鉴定、数字音频真实性(完整性)鉴定基本原理,遵照“SF/Z JD0300002-2018《数字声像资料提取与固定技术规范》”、“SF/Z JD0301002-2015《录音设备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301001- 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等的技术规范,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实施鉴定。  (一)对送检录音笔的检验  1.机身检验。送检录音笔系序列号为“ebe5a6c”的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被密封于贴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密封条的纸质证物袋之中,机身正面呈黑色、两侧及背面呈香槟色。机身正面有“播放”机械按键;左侧从上至下依次分布有“菜单”、“音量切换”、“上一曲”、“下一曲”机械按键;右侧有“录音、保存”、“开、关”机械按键。  2.系统时间检验。正常启动送检录音笔,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时间”菜单,得到送检录音笔当时的系统时间。将该时间与标准北京时间进行比对,发现二者时间显示不一致(相差两年余)。  3.系统功能检验。再行检查送检录音笔系统功能,发现其共有三个一级菜单,分别是“音乐模式”、“语音模式”以及“系统设置”。经逐一点击各一级菜单,结果发现:  (1)点击“音乐模式”菜单并确认,发现其中无文件。  (2)点击“语音模式”并确定,直接显示为检材音频,且录音计数器显示为“0021”。  (3)在“系统设置”一级菜单下,有“录音设置”、“密码开关”、“密码修改”、“系统时间”、“背光时间”、“语言选择”、“关机设定”、“对比调节”、“存储状况”、“格式化设备”、“固件版本”、“恢复出厂设置”、“退出”几个二级菜单。  (4)调出“系统设置”一级菜单下的相关二级、三级菜单,得到:送检录音笔的固件版本为“2016/10/19 1.1.00. 2016/01/27 YXW299V2”;已用空间“7882MB”、存储空间占用率“99%”;录音分割长度设置为“0”(不分割);经启用录音功能,发现系统出现“空间满”告警,提示不能新增录音。  4.存储介质检验。送检录音笔存储介质为内置方式,不支持扩展存储。标称容量“8GB”、实际容量为“7889 MB”,文件系统“FAT32”、扇区数“8079104”,剩余空间“184KB”。  5.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文件的检验。经对本次鉴定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杀毒处理后,在写保护状态下,将送录音笔线连至计算机系统。使用FTK Imager,挂载送检录音笔,结果发现其内存根目录下共有两个文件夹,分别是“MUSIC”和“RECORD”。其中:“MUSIC”有两个已删除文件;“RECORDVOICE”目录下检出数字音频文件39个(正常文件21个,已删除文件18个)。  6.文件命名规律分析。已检出的如前所述的39个音频文件,文件均采用“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日(两位数字)-时(两位数字)-分(两位数字)-秒(两位数字).容器格式”命名;最早显示的文件为“2016-01-01-00-00-02.WAV”(已删除);最晚的文件为“2016-02-09-22-30 -01.WAV”(检材音频)。  (二)数据备份及检材音频真实性(完整性)检验  1.数据备份。继续在写保护状态下,使用FTK Imager制作送检录音笔内存的物理备份(数据镜像),并对应计算保存于其中的文件的散列值。基于备份数据,将包含检材音频、样本音频1至3在内的39个音频文件一并导出后继续下述检验。  2.文件属性检验。使用MediaInfo检测并进行相应计算,得到:检材音频时长“20分13秒781毫秒”,大小“27.8 MB”,码率恒定、为“192 kb/s”,以“48.0kHz”采样率、单声道录制,采用“ADPCM”编码,最后修改时间显示为“UTC 2016-02-09 22:44:54”。以检材音频文件名显示的“2016-02-09-22-30-01”为基点,与检材音频最后修改时间求差,所得的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  3.文件头、尾检验。检材音频文件头、尾未检见相应的音视频编辑软件编辑修改痕。  4.听觉检验。检材音频主要记录的是在一相对安静的环境下,两男一女三人主要讨论给付钱款事宜的现场谈话内容,大部分语音信号信噪比较高。经多次审听发现:  (1)检材音频中,一名为中年男子,另一男子年纪稍长。年纪稍长的男子在现场有走动。三人对话语音内容前后衔接过渡正常,语义及逻辑、背景音未检见异常。  (2)检材音频结束位置,说话人说话内容不完整,语音信号突然终止;检材音频其余位置,未检见异常启、停信号。  (3)检材音频第“9分15秒~ 9分18秒”时间段内,另一男声说“加上我地工”中的“工”字音节不完整;第“9分53秒~9分57秒”时间段内,一男声说“出个公证两年之内”后语音信号突然终止。但在该两个时刻,两男声间的对话内容上下衔接正常。  5.图谱检验。检材音频第“9分15秒~9分18秒”时间段以及第“9分53秒~ 9分57秒”时间段内,本底噪声未检见异常;结束位置处图谱突然终止;其余时间段内,音频信号未发现剪辑、拼接等所可能形成的语音片段重复或能量跳变、异常中断痕迹,背景声也未检出异常。  6.比较检验。将检材音频与其同目录下保存的样本音频1至3进行比较检验,结果发现:  (1)检材音频与样本音频1至3文件属性、文件头结构高度相同。  (2)检材音频与样本音频1至3均表现出“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之特点。  (三)录音设备检验  1.根据前文检验所见,39个音频文件的命名方式相同;文件名所显示的时间均为“UTC+0”时间;检材音频与其他未被删除的正常文件之间的文件编码器、录音参数、文件头结构相同。  2.送检录音笔内存中未被删除的正常显示的文件数与送检录音笔系统标记的文件数(0021)一致,且“0021”号文件恰为检材音频。  3.检材音频与样本音频1至3均表现出“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的规律性特点。  4.因送检录音笔存储空间无法满足进一步存储数据的需要,检材音频突然终止录制。  5.经图谱比对,发现检材音频本底噪声与样本音频1至3符合度高。

【分析说明】

  1.数据备份及检材音频真实性(完整性)检验的分析说明  依据上述检验结果,检材音频存储位置、文件命名方式未检出异常,文件主要属性特征与样本音频1至3高度相同;文件头、尾未检见相应音视频编辑软件编辑修改痕;“文件应有时长<实际时长”的现象,在样本音频中有对应反映,可由音频编码所引发;音频结束位置语音信号突然终止,可在存储介质空间无法满足存储更多的数据的情景下形成;中间特定时刻虽然语音音节不完整、语音信号突然终止,但是本底噪声未检见异常、且对话内容上下衔接正常。就此问题,录音采集过程中因录制设备系统任务调度可以导致。综合上述分析,按现行鉴定技术规范,符合“未发现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鉴定意见的出具条件。  2.录音设备检验的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结果,虽然送检录音笔系统时间与标准北京时间存在偏差,且因送检录音笔存储空间即将被占满而无法录制相应的实验样本,但是,所检出的39个音频文件之间时间具有延续性,相互之间在文件命名方式、编码器、录音参数、文件头结构上表现出稳定、相同的特点。结合检材音频在应有时长与实际时长关系、突然终止录制之成因、本底噪声等方面的检验结果,总体充分表明检材音频应系送检录音笔录制形成。

【鉴定意见】

  1.送检的序列号为“ebe5a6c”、型号为“T&F-96”的8GB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rootRECORDVOICE”目录下保存的文件名为“2016-02-09 -22-30-01.WAV”的音频文件,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  2.上述文件名为“2016-02-09-22-30-01.WAV”的音频文件,是序列号为“ebe5a6c”、型号为“T&F-96”的8GB现代之音数字录音笔录制形成的原始音频。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友情链接
返回首页 | 律师介绍 | 咨询留言 | 行业新闻
陈刚律师网,南充医疗律师网版权所有 执业证号:15113200910630757 陈刚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696001800  蜀ICP备14022046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20200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