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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于:2024/6/6 20:17:10     浏览:2131

司法部关于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时间:2020-04-05 16:09 浏览量:2960

    

司通报[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依法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事后监督,规范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监管措施。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依据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执业检查和鉴定意见使用部门提供线索,依法对违法违规鉴定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司法鉴定监管工作和司法鉴定行业起到示范及警示作用。现将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见附件)。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加大行业惩戒力度,进一步规范执业秩序。要结合清理整顿工作,通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将通报精神传达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公开通报制度,即时将查处结果通过在官方网站、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电子名录页面醒目位置公布等方式,加大公开力度,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及时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查处结果通报给本省(区、市)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加强管理与使用衔接,方便司法监督,便于机关办案。

  各地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附件: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

  司法部

  2020年3月31日

  附件

2019年度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典型案例 

  1.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及有关鉴定人不符合资质要求、违反鉴定程序案 

  关键词 

  资质 实时记录 复核 警告并责令改正 罚款

  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经当事人投诉,黑龙江省司法厅对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司法鉴定所(森工所)有关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森工所在办理投诉所涉的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中,所指定的鉴定人李群、王宁均不具备鉴定疾病所属学科相关的专业经历;指定司法鉴定意见复核人未进行实质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复核,也未填写复核意见书存入鉴定档案。鉴定人李群、王宁未在鉴定听证会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上签字、鉴定讨论没有书面记录,违反了多项规定。2019年5月3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森工所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司法鉴定人李群、王宁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兼具科学性和法律性。具有相应的资质是开展鉴定活动的首要条件,资质管理是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起点。在执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严格遵守资质管理各项规定,否则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也必然造成出具的鉴定意见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被采信,不仅造成诉讼资源浪费,还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因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忽略应完成的程序。

  2.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案 

  关键词 

  错误鉴定 严重不负责任 出庭质证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案件情况 

  2019年2月,浙江省司法厅根据杭州市司法局报告,对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方金富、陈双祥有关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方金富、陈双祥在某签名鉴定事项中,在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书后,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但既未向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报告,也未向委托法院说明或对鉴定意见作出补正,在经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质证时,当庭发表了与所出具鉴定意见相左的陈述,造成庭审中止,法院不得不重新委托鉴定,最终审判时限拖延4个多月,浪费了诉讼资源、扰乱了诉讼秩序,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6月3日,浙江省司法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司法鉴定人方金富、陈双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司法鉴定活动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负责,这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当发现已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错误鉴定意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不是任由其影响诉讼进程。即便是在庭审质证中,承认鉴定意见的错误,也是对自己执业行为的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要坚决杜绝。

  3.湖北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违规收费案 

  关键词 

  违规收费 变更登记事项 警告并责令改正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案件情况 

  2019年4月,黄冈市司法局按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统一部署,对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博林所)进行为期一周的专项检查。经抽查2017年至2018年间的359份案卷,查明70件存在违规收费现象,共计超标准收费45,000元。其中56件将差旅费违规变相作为鉴定项目列入鉴定收费范围,涉及金额37,800元;14件超标准重复收费,涉及金额7,200元。以上70件鉴定的第一鉴定人均为该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冯广林。检查还查明,博林所于2019年初搬迁办公地址后,经多次催办依然未办理机构住所变更手续;办公场所未按规定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2019年5月21日,黄冈市司法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精神,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等,给予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给予冯广林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17年,司法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司法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国31个省(区、市)完成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司法部办公厅于2017年3月和7月印发通知就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提出要求。各地严格监管,经过努力,司法鉴定收费得到有效规范。相比于2017年初曝出的“天价鉴定费”事件引发社会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聚焦和质疑,日常执业活动中的违规收费行为虽不瞩目,但同样危害巨大,长此以往将严重破坏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司法鉴定公益属性,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收费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收费标准,坚决防止“天价鉴定费”及各种乱收费现象发生。

  4.江西省信丰益农果业司法鉴定所超范围执业、违反多项司法鉴定程序案 

  关键词 

  超范围执业 引用废止的技术操作规范 撤销登记

  案件情况 

  2018年9月,江西省司法厅根据当事人投诉线索和赣州市司法局调查情况,对信丰益农果业司法鉴定所(信丰益农所)有关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信丰益农所在对“王某某等葡萄园因施用不合格叶面肥造成树体及产量损失评估”的委托事项鉴定中,不具备“农作物肥料肥害司法鉴定资质”而实施了相应鉴定,超出登记执业范围执业;对所涉及的葡萄园现场没有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司法鉴定人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引用已废止的技术操作规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相关规定。以上行为违法违规情形较多,情节严重,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等后果。2019年1月22日,江西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信丰益农果业司法鉴定所予以撤销登记。

  案例评析 

  根据《决定》,我国对从事特定事项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超出登记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执业分类确定的类别和项目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这是严格准入管理的必然要求。目前,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改革要求,司法部在已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细化各执业类别,将为加强准入管理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以上规定出台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执业分类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

  5.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提交虚假材料案 

  关键词 

  虚假签名 提供虚假材料 警告

  案件情况 

  经投诉,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明正)及鉴定人霍家润、杨帆有关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实,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北京明正向北京市局提交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协议书(法医类)》落款处“委托人(委托机构)”一栏中的签名和日期不是本人签署,而是由北京明正工作人员所签,属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给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履行的义务。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该将诚实守信作为从业底线,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否则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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